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妥善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的评估业务档案,评估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
(一)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
(二)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
(三)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的评估业务档案,评估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
(一)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
(二)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
(三)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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