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专家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行学习和培训。请各地注意收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第十条 由于会计准则和相
请各地方协会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行学习和培训。请各地注意收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第十条 由于会计准则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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