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昨颁布11月15日起执行
昨日,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对此,广州商界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有望改善零供市场混乱现状,但供应商实行规模化、品牌化改革才是解困关键。据悉,《办法》将于下月15日正式生效,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全面限制零售商特权
据了解,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这一《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办法》主要针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利益。《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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