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中国企业 社会责任CSR十大事件
1.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正式施行,要求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尤其引人瞩目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点评: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来自各方力量的合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既来源于内在自身的觉醒和行动,也不乏外在的各种压力。从实践来看,法律和法规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30个州)、日本和德国都相继在其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其修订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对公司的环境和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hareholders)利益负责,以突出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并且与相应的其他法律法规如食品医药法、环境法、反腐败法等法规相呼应,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相信将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发挥重大的促进作用。
2.2006年3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对外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首次对外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2005年在世界500强中排名36位,拥有150多万员工,对经济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力、带动力。据悉,这是我国中央企业首次对外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温家宝总理对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批示:"这件事办得好,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点评:
作为当代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大型公司所拥有的权利及其经营活动必然在多方面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人们也在不断反思,这些商业组织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才能与它们的社会权力相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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