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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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广东省环保局 粤府函[2001]286号
颁布时间:2001年7月4日
实施时间:2001年7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
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
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
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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