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其地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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